秦楚风讯(十堰融媒记者 耿吉国 通讯员 谈荣桦)初春时节,山林间草木萌发、候鸟也如期回迁,为这片自然增添了灵动的气息。近日,十堰市郧西县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,依法办理一起非法捕鸟案件,依法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,为守护生物多样性、筑牢生态安全屏障提供坚实检察保障。
2025年4月至11月期间,冉某某为满足一己口腹之欲,通过网络平台购买弹弓、钢珠、红外热成像仪、诱鸟器等组装制作专业捕猎工具,多次潜入辖区山林禁猎区域猎捕鸟类,累计猎获山斑鸠2只、灰胸竹鸡5只。11月21日,公安机关在冉某某处置5只灰胸竹鸡时将其当场查获,涉案野生鸟类死体及全部捕猎工具被依法扣押。经鉴定,涉案的山斑鸠、灰胸竹鸡均列入《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、科学、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》,其中灰胸竹鸡还同时被纳入《湖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》,受到法律保护。
2026年3月6日,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至郧西县检察院审查起诉。经过全面细致的审查,检察官认为,被告人冉某某违反狩猎法规,在禁猎区、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,破坏野生动物资源,情节严重,其行为涉嫌非法狩猎罪。
“这不仅仅是一起简单的刑事案件,更关乎着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生物多样性的维护。”检察官在办案的同时,多次对冉某某进行深入释法说理,用通俗易懂的语言,结合实际案例,向他耐心讲解野生鸟类在维护生态平衡、保护生物多样性中的重要作用。通过承办检察官深入浅出的讲解,冉某某逐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,自愿认罪认罚,且深刻悔罪,承诺今后将遵纪守法,不再做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。
2026年3月23日,郧西县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狩猎罪对冉某某提起公诉。3月30日,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,以非法狩猎罪判处冉某某拘役三个月,缓刑五个月。
这起非法捕鸟案件的成功办理,是郧西县检察院保护鸟类安全、守护生态环境的生动实践。下一步,郧西县检察院将深入学习领悟生态环境法典立法精神,持续深耕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领域,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,以高质效检察履职守护绿水青山,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贡献更多检察力量。
编辑:万林